《周口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5月1日起施行
来源: 周口日报 时间: 2025-04-30 08:33:3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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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垃圾分类,你我同行。4月29日,记者了解到,为加强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市制定《周口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办法》共四十三条,主要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适用范围、政府和部门职责、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的责任、分类收运和处理环节的要求等内容。

  《办法》对各类责任区管理责任作了明确划分。如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负责;办公建筑、商场、各类市场、住宿、餐饮等营业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铁路、公路、城市道路、隧道、地下通道以及河道、湖泊等水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公园、广场、旅游景点、公共文化设施、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办法》还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相关职责。如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按要求投放的行为予以劝阻;将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移交给符合规定的收集、运输单位;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相关数据;对废旧家具、废旧电器等大件垃圾,管理责任主体应当提供堆积场所,并设置标志、围挡等设施。(记者 黄佳)

责任编辑:孙安平